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适用的股东类型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4 08:06:39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从理论上讲对公司重大结构性变更提出异议的股东可能存在于各种类型的公司里,包括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公司、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但是各国关于更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适用的股东类型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

从理论上讲对公司重大结构性变更提出异议的股东可能存在于各种类型的公司里,包括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公司、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但是各国由于法律传统和立法出发点不同,在立法中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公司范围也有所差别。各国适用公司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又称为上市公司肯定主义,以韩国为典型。韩国在1995年商法修改之前,依其《证券交易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股份评估权只对上市公司适用。但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对非上市公司意义更加重大,上市公司有常设的证券交易市场,股东可以随时处分其股份,而非上市公司由于未形成此类市场,反对股东除了向公司请求收买股份以外,并无更多的可以收回资本的渠道。正出于这个因素的考虑,韩国在1995年修改商法时将股份评估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股份公司。

(二)只适用封闭性公司,又称为上市公司否定主义。该立法的理论依据是市场例外规则,即如果有关股份存在交易市场,就不存在要求公司收买的权利。**《示范公司法》的早期文本中亦采纳了这一规则。 “市场例外”规则的理论根据是,只有异议股东被锁定于公司别无他途的情况下,才有寻求收买救济的必要。因此,只要资本市场运转有效,股东能在合理条件下出让其股份,就不存在主张解约补偿权的需要。**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明显受到了股份评估权的历史作用和“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的影响。“市场例外”规则认为既然股份评估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给异议股东的股份提供一个司法制造的市场,而公开股份已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股东可以简单地在公开交易市场上以市场决定的价格出售股票。并且,按照“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股份的市场价格能够完全反映股份的内在价值,因此,没有必要赋予公开公司股东以股份评估权。但是,“市场例外”的规定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今天的公司法中,股份评估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少数股东利益,同时这些股东的股票流动性无关,在涉及自我交易、欺诈和错误称述的情形时,少数股东的利益仍会受到侵害,而且,有效资产市场假说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完全具备,股份的市价往往和其内在的价值偏离。因此,对持有这等股票的股东提供平等的评估补偿,是合理的。

同时,公司重大结构性变化本身也会对股票的市场价格造成大的波动,这种变动不应当由异议股东承担,无论是股票的升值抑或贬值。再者,如果由异议股东自行在交易市场集中出售股份时,且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较大,必会导致股份的抛售,从而造成市场上公司股价下跌,进而使得异议股东难以获得所预期的公平收买价格。因此,“市场例外”的规定对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不是很周密。于是,尽管**1969年《示范公司法》规定了“市场例外”原则,但在1974年修改时完全取消了这一规定。

(二)适用于股份公司。在立法体例上,我国XX地区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规定于其公司法中股份公司一章,***将其规定于商法典中股份公司一章,因而在***和XX地区,该制度只适用于股份公司。虽然***正在考虑制定新的法案,对非公开型公司的少数股东也给予股份评估权,但2001年6月通过的商法修改法并未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XX地区2001年施行的《公司法》修正中亦然。

二、适用的股东类型

公司股东一般分为:登记股东、受益股东、继受股东、无表决权的股东。登记股东指的是在一家股份公司中有记录的股票持有人,或者一家非股份型公司中有记录的成员,即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受益股东是指其股票由投票信托组织持有或由作为登记股东的代管人持有的股票受益权所有人。所谓继受股东是指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从而作为原股东的继受人成为公司股东。无表决权的股东是指参加公司股东会/大会对决议无表决权的股东。

(一)登记股东:登记股东广泛的享有公司法中的一般权利。按照特拉华州公司法的规定,能够行使这一权利的股东是一家股份公司中或者一家非股份型公司中的登记股东。并且,根据特拉华州法院的判例,“登记持有者”的地位必须持续到公司合并之日。如果某一股东在对公司合并进行投票之日是登记股东,但在合并之日丧失了该种地位,则该股东不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

(二)受益股东:**《示范公司法修正本》13. 01. 6扩大了异议股东的范围,该法规定,登记股东或受益权股东均可行使持不同意见者的权利。

(三)继受股东:这里特指取得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转让股份的继受股东。继受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问题实质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能否转让。对此,各国(地区)公司法多无明确规定,只有**《示范公司法修正本》13. 27.(a)、(b)规定,对交易宣布之后购买股份的股东,在评估程序结束之前,公司可以拒绝向其支付股款,但公司采取了提议行动后,仍应支付该笔款项。对该问题学者亦多持否定看法。如韩国学者李哲松教授认为:在董事会通过合并决议,并将其计划公开发表后,对取得股份的股东赋予股份收买请求权并不妥当。这是因为,无须特别保护那些明知有此计划而取得股份的股东,而且也应防止那些为取得股份收买请求权而取得股份的不健全的投资。因此,前述继受股东(除因继承而取得该股份外)并非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所欲保障之人,并无权利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四)无表决权股东:对于无表决权的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原则上系采否定主义的立法例,一般不承认无表决权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只将异议者权利给予了对合并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因此,在“大鱼吃小鱼”式合并或“简式”合并等不需要存续公司股东进行表决、批准的场合(公司董事会即可做出决议,而无须股东大会决议),对此无表决权的存续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加拿大和安大略省《商业公司法》采取了与**类似的做法,该法规定,惟有有权就合并决议表决的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方可对合并提出异议,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与此相反,韩国商法采取了肯定主义的立法例。韩国《证券交易法》承认无表决权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无表决权股东对其加入的公司同样具有应当受到尊重的期待权(利益),在对公司结构失望而无他途的情况下,同样应当有权选择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

以上就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适用的股东类型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声明:文章内容系在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最新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