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贪2亿多不是公务员为何构成贪污受贿罪主体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5 13:24:47
村支书贪2亿多村支书不是公务员为何也构成贪污、受贿罪主体?村支书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法院又是如何认定村支书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省纪委日前通报了5起近期查处关于更多村支书贪2亿多不是公务员为何构成贪污受贿罪主体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村支书贪2亿多

村支书不是公务员为何也构成贪污、受贿罪主体?村支书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法院又是如何认定村支书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省纪委日前通报了5起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黑龙江一村支书贪2亿多,挪用公款8520万。

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曙光村原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于福祥案。

于福祥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把曙光村当作自己的“自留地”和“独立王国”,目无法纪、大肆贪占公款,腐化堕落、极度奢靡,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经查,2011年至2012年,涉嫌挪用公款8520万元,至今仍有4700万元未归还;2011年,将征地补偿款1080万元以“农民新居”建设资金名义从乡农经中心借出,实际用于其个人开办的公司支出;2010年至2016年,以个人名义从农经中心借款7850万元;2011年,以“白条”支出挪用征地补偿款2000万元,致使征地工作至今无法进行。于福祥属于典型的“村霸”,横行乡里、欺压群众,2010年7月,纠集社会闲散人员20余人,将市农电局4名工人砍伤。被审查期间,对抗组织审查,并恐吓威胁执纪审查人员。2017年6月,于福祥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集贤县住建局原局长王金祥案。

作为县住建局长,王金祥直接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变换花样向开发商索要钱财。经查,王金祥共收受或索要财物折合人民币2800余万元,贪污55万元,另有人民币1500余万元、美元5万元、房产10处、金条500克、宝马轿车一辆、价值200万元煤矿股权和700万元债权不能说明来源。仅宾县一家房地产公司就被其索要财物折合人民币1650余万元。王金祥看中了开发商王某一辆价值110万元的路虎越野车,就提出用儿子价值48万元的福特SUV互换。交换后王金祥又向王某索要福特SUV车款,王某很是意外“咱俩不是换车吗?”王金祥当即发怒“这点事都整不明白也出来干工程?就是我儿子管你叫声叔,向你要台车,你还不给呀!?”王某迫于其权力制约,又送去50万元。王金祥买高档服装、皮具、玉器,出手相当阔绰,然而买单的却是被其“邀”去的开发商。2013年至2014年间,某开发商仅为王金祥购物就花费70余万元。此外,王金祥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国有资产采购、处置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等违纪违法问题。2016年8月,王金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克山县发改局原局长王俭案。

王俭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弄虚作假,直接插手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敛财。经查,王俭共挪用国投资金400万元、贪污230万元、受贿10万元。2014年至2015年,通过泄露标底、组织围标等方式,幕后操纵,设法让刘某中得田间工程建设项目三个标段,总造价2895万元。事成之后,王俭向刘某要回660万元的项目,一部分自己低价转包出去,将差价155万元收入囊中,另一部分偷梁换柱,用原有的已建项目顶替,贪污75万元。2015年9月,王俭擅自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向刘某拨付工程款500万元,再无偿借回400万元,然后高息借出,每年获得利息96万元。2017年3月,王俭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桦川县财政局原副局长兼农业开发办主任于洪骞案。

于洪骞的主要敛财方式是向农田建设项目承包人强行索要好处费。经查,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其共向他人索贿790万元。2013年,于洪骞以项目费名义,向悦来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某标段承包人孙某索贿175万元。2014年,于洪骞故技重施,借给某合作社拨付农机设备之机,再次以项目费名义,索要200万元。之后,尝到“甜头”的于洪骞又以项目费名义,分两次向星火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两个标段承包人文某索要340万元。此外,于洪骞还委托他人参与项目投标,中标后找人施工,向施工方索要75万元。2016年11月,于洪骞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五、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农村原党支部书记芦福忠案。

国家对农业发展的奖补资金是芦福忠眼中的“唐僧肉”。经查,芦福忠任新农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贪污216万元,违法所得494万元。2009年,其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建设的蔬菜大棚虚假注册为集体创业园合作社,骗取“一事一议”奖补资金100万元、扶贫资金10万元、支农资金20万元。2012年,为其父亲伪造协议并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征地补偿款86万元占为己有。2016年9月,芦福忠被开除党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10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不是公务员为何构成贪污受贿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主体要件看,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均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客观要件看,贪污罪是行为人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支书协助政府机关工作,属于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并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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