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银行抢劫案,抢劫罪如何认定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6 07:36:36
天水银行抢劫案2009年,富强为其弟富荣在银行贷款十五万元购得出租车自营,至今仍有一年利息和本金未还,在替朋友到天水市邮政银行七里墩支行办事时,因家庭经济紧张又关于更多天水银行抢劫案,抢劫罪如何认定?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天水银行抢劫案

2009年,富强为其弟富荣在银行贷款十五万元购得出租车自营,至今仍有一年利息和本金未还,在替朋友到天水市邮政银行七里墩支行办事时,因家庭经济紧张又有购出租车的还贷压力,富荣决定抢劫。2011年6月19日,为掩人耳目,富荣乔装打扮并进行踩点后,持匕首趁中午银行员工交班又无客户之际,闯入天水市七里墩邮政支行营业厅,朝两名当班员工刺戳,造成该二人死亡,并抢走人民币3.9万余元。

2011年11月23日,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抢劫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富荣犯罪目的不明,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的意见,经查,富荣于2009年由其兄富强为其在银行贷款十五万元购得出租车自营,至今仍有一年利息和本金未还,其因家庭经济紧张和还贷压力,铤而走险进行抢劫,该事实有富荣之兄、父和在案的其他证人证言及本人在公安机关的稳定供述予以证实,被告人抢钱还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明确,辩护人的说法不能成立,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富荣有家族精神病史,本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申请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查,在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富荣亲属委托,申请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对富荣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富荣作案时及目前未见精神异常,故应有完全责任能力。辩护人除提供有富荣亲友证言外再未提供其他有效依据支持,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故法院不予准许。被告人富荣在替朋友到邮政银行七里墩支行办事时,因自己家庭经济拮据又有购出租车的还贷压力,遂产生抢劫之恶念。,被告人富荣以暴力手段抢劫金融机构且数额巨大,抢劫中又以残忍手段刺戳两名银行员工并致二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2011年12月8日上午10时许,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决被告人富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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