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偷工减料
日前有网友发帖称,西安地铁三号线使用的电缆各项生产指标都不符合地铁施工标准,有严重安全隐患。16日,西安地铁官方回应称,已经成立调查组开展广泛的调查核查。
近日,一名自称是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员工的网友,在网上发布了一篇名为《西安地铁你们还敢坐吗》的帖文。帖文称,西安地铁三号线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整条线路所用电缆“偷工减料,各项生产指标都不符合地铁施工标准”,电缆的线径的实际横截面积小于标称的横截面积,会造成电缆电线的发热过大,不仅会损耗大量动力,还可能发生火灾。
对此,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也发表声明称,该帖文中的不实言论损害了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劣影响。该公司表示,帖中称公司为“一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作坊”、“电缆全部为偷工减料”以及“该公司及负责人违法进行招投标”等表述均无事实依据。针对该帖文的恶意发布并传播不实谣言,已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该公司已经向相关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来源: 网易)
系恶意发布传播不实谣言
传播谣言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知识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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