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奶奶将两孙女推进粪坑溺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吗?
导读:今年清明节前夕,在四川营山县某村,55岁的徐某先后将年仅3岁和5岁的两名孙女推拉入粪坑,致两个孙女溺亡。经司法鉴定,徐某患精神分裂症,徐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瑞律网为您解析。
精神分裂奶奶将两个孙女推进粪坑溺亡
四川营山县某村,55岁的奶奶徐某觉得家人对自己不好,并认为自己身患胃癌,而家人不给自己看病,还怀疑家人在饭菜中下毒要毒害她,于是她想自杀,并决定在自己死亡之前做一些事让家人感到后悔。今年清明节前夕,在丈夫和儿子、儿媳离开家约3个小时后,先后将年仅3岁和5岁的两名孙女推拉入粪坑,致两个孙女溺亡。之后,徐某回屋换上干净衣服,离开村子找地方跳水自杀,后来在一水库获救……
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情节,徐某因为家庭矛盾想报复家人,将年仅3岁和5岁的两名孙女推拉入粪坑,致两个孙女溺亡,涉嫌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经鉴定,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对其案发当天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徐某应当对自己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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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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