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性侵害案中关于“公共场所”的认定
在《辞海》中的关于“公共场所”表述为其就是指群众能够去的地区或是对群众对外开放的地区;群众就是指社会发展上大部分的人或上海大众。故,只是从文义表述的视角讲,公共场所就是说指供社会发展上大部分人从业工作中、买东西、学习培训、文化艺术、游戏娱乐、体育文化、社交媒体、参观考察、度假旅游和一部分衣食住行要求的任何公共房屋建筑、场地以及设备的统称。这一表述突显了公共场所系相对性于个人场地来讲及有无大部分人出入、应用的作用特点。从对“公共场所”的最范畴了解看来,通常应注重该场地“供非固定不动工作人员出入、应用”的作用特点,唯此方可取现公共场所的涉众性。
二、对发生性侵害案的大学课室可否认定为“公共场所”
实践活动中异议较为大的是对大学课室可否认定为公共场所。应当见到,课室是供孩子学习的专做场地,必须時期内应用课室的大学生范畴相对性固定不动,因而,仅从范畴表述的视角调查,似与通常实际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大不一样。但大学课室并不是个人场地,并且是供大部分大学生应用,具备相对性的“涉众性”。
充分考虑这一点儿,将课室表述为“公共场所”仍未超过“公共场所”定义能够包括的较广含意,也合乎通常中国公民的了解和认知能力,归属于有效的扩张表述。
本文标签:在性侵害案中“公众场所”认定标准-北京刑事律师-瑞律网
法律知识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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