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街杀害母子后家属称杀错人了
据都市快报报道,6月7日6点45分左右,一位30多岁的母亲,骑着一辆三轮车带着8岁的儿子去上幼儿园,突然与嫌疑人驾驶的别克轿车发生碰撞,孩子从三轮车上跌落。令人发指的是,就在母亲下车去搀扶儿子之时,肇事司机从车上下来,拿了一把杀猪刀,捅向孩子,孩子母亲冲上前阻拦并抱住孩子,也被捅伤。
然后,他回到车上。一名路过的教练以为他想要逃逸,上前按住车门,不让他走,他又下车说他不会走的,并向教练递过去一支烟,教练没有接,但看他没有要逃的意思,就走开了。
就在大家大意之时,没想到这个司机又找来石块猛砸受伤母亲和孩子的头部,导致两人当场死亡。两分钟后,肇事司机驾车逃离。
据了解,嫌疑人大概40岁左右,驾驶一辆别克凯越轿车。被害人姓王,30多岁,被害儿童8岁,姓金,是附近外垟村的村民。这位肇事嫌疑人,是附近开沙场的,被村民举报,开了两年亏了不少钱,关了有一年了。村民们说,死者的三轮车感觉跟嫌疑人怀疑对象的三轮车有点像,但事实上,死者和他根本不认识。死者家属说杀错人了。儿童的爸爸说说,他们跟凶手不认识,没关系,更没举报过。当天老婆先送女儿上小学,再回来接儿子上幼儿园,去幼儿园路上被杀的……
6月8日警方通报,嫌疑人已经畏罪自杀。
男子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显然男子的对象认识错误(杀错人了)并不影响其触犯故意杀人罪。
嫌疑人自杀了并不可以解决这一切纠纷,反而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最好的办法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如果出现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帮助分析。
法律知识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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