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雇凶打死举报人检方抗诉二审改判无期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1 12:40:48
一、村支书雇凶打死举报人因村民张某多次到镇里、区里举报自己贪污,大兴区黄村镇小陈庄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杨殿保出资近12万原,雇人报复,致使张某被打致死。法院一审以故关于更多村支书雇凶打死举报人检方抗诉二审改判无期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村支书雇凶打死举报人

因村民张某多次到镇里、区里举报自己贪污,大兴区黄村镇小陈庄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杨殿保出资近12万原,雇人报复,致使张某被打致死。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侯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殿保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4万元,继续追缴侯某和邵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检方抗诉二审改判无期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分检提出,杨殿保系本案的预谋者、出资雇凶者,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对对其进行举报的村民实施报复、殴打,并致人死亡,杨殿保在本案中起到最主要的作用,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且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抗诉,应当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二中院的一审判决对杨殿保量刑畸轻;故提起抗诉,请对其依法判决。

市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对侯某、邵某、王某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惟对杨殿保的量刑不当,予以改判。

2016年12月26日,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侯某等4人上诉,维持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侯某无期徒刑;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改判杨殿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雇凶杀人主谋者当从重处罚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杨殿保出资雇佣打手杀人,其行为符合“组织、策划、指挥”犯罪。是这起杀人案中的起主要作用的人。应当按照杀人罪从重处罚。一审对其量刑却轻与其他共犯,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对二审的改判应当给予肯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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