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向基金业协做如下信息更新、报送事宜:
1、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2、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
(二)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
(三)变更名称、住所;
(四)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条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因公司过失遭受重大投诉;
(十)面临重大诉讼;
(十一)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法律知识2023-11-02
法律知识2023-11-02
法律知识2023-11-02
法律知识2023-11-02
法律知识2023-11-02
法律知识2023-11-02
法律知识2023-11-02
法律知识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