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剪发“被消费”
被告胡某(男,28岁)系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北方明珠大厦某美发设计中心的副店长,负责给客人剪发以及店里的日常管理;被告赵某(女,21岁)系该店的发型设计师,负责为客人设计发型、提供理发服务;陈某(男,22岁)系该店的助理,负责日常拉客和发放宣传单。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助理陈某以免费洗头、设计发型为由在商厦主要招揽一些年轻的女顾客进店免费洗头,当陈某将客人交给理发师赵某后,赵某又故意与客人套近乎,待顾客放松警惕后,为客人提供洗头、剪发、烫发等收费服务。当顾客不愿意支付高额理发费用时,陈某等人以言语威胁迫使顾客交纳高额理发费或办理会员卡。即使顾客未带够钱,被告坚持让顾客到商厦外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并一同前往。胡某、谢某、陈某从中提取20%-30%的提成。
强迫交易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后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陈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赵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知识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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