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河南挖眼毁容身亡,山西挖眼案中对人性的拷问没有阻止又一惨案的发生。仅仅因为发生口角就挖小孩子的眼睛,这个人、这个社会正常吗?我们从小就缺乏怎么排解愤怒的教育,古人的仁义礼智信也被现代人摒弃。
所有的犯罪都是侵害人的精神或肉体的,但是摧残程度远远超过人们的想象。像黑社会、恐怖组织、纳粹军队的种族灭绝政策,都使用了特别残忍的手段。特别残忍手段的标准会随着社会而变化,法官或者法律到底是怎么衡量的呢?
事件回顾:
河南挖眼案嫌疑人落网看动画片起争执用啤酒瓶碎渣挖眼
20日下午4时许,被害男孩刘某跟随母亲到禹州市姥姥家串亲戚。下午6时许,男孩母亲发现儿子失踪后四处寻找。当天晚上10点左右,刘某家人在小区的监控录像中发现,刘某被一青年男子带入该小区一住户家中后再也没有出来过。刘某家人随即报案。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当即展开调查。随后锁定犯罪嫌疑人耿某。
据犯罪嫌疑人耿某供述:9月20日下午,耿某将刘某叫到自己家中看动画片,期间,二人发生口角,耿某持啤酒瓶、剪刀等作案工具将其杀害。随后,耿某将尸体装入编织袋,用三轮车将尸体抛至颍河新桥桥下。(来源于张家界在线)
瑞律时评:
什么样的是特别残忍手段
什么样的手段才叫“残忍”呢?还有就是残忍手段是杀人罪的特征还是其它罪比如伤害罪的特征?行为人出自冷酷无情的思想,向被害者的肉体和精神施加了特别严重的痛苦和折磨,这就叫残忍。
作为肉体上的残忍手段可以是如下情况:焚烧、折磨、使其饿死、渴死。而精神上的残忍手段比如当着被害人的面做杀害的准备工作。冷酷无情的思想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要素。但是刑法制度“残忍”条款主要是着眼于保护被害人免遭特别的折磨,所以从总体上看残忍应该是行为方面的要素。尽管如此,残忍的主观要素即“冷酷无情”必须同时并存于行为的故意之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释义》作了一个相对比较权威的解释,认为“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行为。此外,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司法实务部门对特别残忍手段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归纳,认为下列情形也可视为故意伤害中的手段特别残忍,如:将被害人伤害后又故意砍下被害人手脚或者伤害脚筋的;挖人眼睛致人失明的;割人耳鼻或刻骸骨的;持枪射击被害人生殖部位的;长时间暴力伤害折磨的;以爆炸、放火、驾驶机动车等危险方式或冷冻、火烧等极其残忍方法实施伤害等等。
毋庸置疑,9岁小男孩被挖眼、毁容,身中百余刀,是手段特别残忍的罪行。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希望上帝能原谅我们
@卢清丽Luisa:碎尸、割喉、挖眼都是人类史上最残忍的惩罚手段,而今,在人类文明发展的今天,这些残忍的"酷刑"一次又一次降临在一些平民身上,尤其不忍的是发生在孩子身上。今日获悉河南九岁儿童又被挖眼,并被刺几十刀,呜呼哀哉!罪犯真是天谴人怨。
@一点驴脾气:有时候在想人性本善还是本恶,希望上帝能原谅我们。
@懒格阁:有感河南挖眼案,在法不严人口素质低的情况下,媒体还真不该大肆渲染恶性案件,真的会有神经病会去模仿犯罪的,不如直播下午门斩首之类的,也好有点警示效果。
结语:
这样的事一经报道,有的小孩子都不敢上街了。一旦发生点小矛盾、出现点小错误就招致杀身之祸,只能说明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再那么健康了。(瑞律网)
法律知识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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