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与城管发生持刀冲突
商户与城管发生持刀冲突,城市中的“带刀侍卫”。小编问一句你们城管执法时还得带刀吗?是何居心,是自卫还是在镇压。现在的城管好比当年的颜良,颜良所到之处血流成河。现在城管经过的地方也得伴随着流血、伤残。
据悉:武汉硚口区23日晚发生持刀伤人案。几名圆通速递网点工作人员,与1名硚口区城管委执法队员和3名协管员,因没收货物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人员在冲突中受刀伤。门点负责人李某头部被木棍击打,快递员罗某被刀具砍伤。硚口区城管人员也在冲突中受伤,其中1人背部刀伤,1人脸部被砍伤,左手大拇指被砍断。事后,伤者被送医救治。武汉市硚口区城管委表示,已就双方冲突具体原因展开调查,将在查清事实后依法依规处理。武汉市城管委也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调查。
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
城管执法向来就是蛮横暴力,由最初的拳打脚踢升级到使用管制武器。执法时的棍棒、刀具从何而来,是小商贩拿出来提供你们使用的?这种野蛮行径令人发指。
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是故意伤害呢?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损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被害人可以是一个健康人也可以是一个本身有疾病的人,而导致病情加重或者死亡。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当初毛爷爷要求“为人民服务”,现在咋执行成这个样子了。难道城管针对的那些不是人民或者他们已把这句话忘得一干二净。听着,你们拿的是纳税人的钱,你们这种行为让纳税人很伤心。(瑞律网)
法律知识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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