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假军人自投罗网,到警察局里装军人,还冒充大校到警察局里作威作福。11月5日,一个军官犯罪集团中的主谋派出6人来到苍山县公安局,分别假冒大校等首长身份,谎称中央军委下属的保密机构,携带了假造的“中央密令”,要求警方秘密移交出同伙,达到“劫狱”的目的,没想被警方识破全部抓获。最终同伙未救成,假军人自投罗网。
事件回顾:
假军人自投罗网
11月5日,上演了一出假军人自投罗网的闹剧。在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公安局里,假冒“大校”和“上校”的6名嫌犯“劫狱”未成,被民警抓获押往审讯室。随后一段时间里,苍山警方分赴广西梧州和湖北武汉等地,顺线出击端掉了他们的假军官培训基地,又抓获了主谋等8名骨干成员。为了救已经被抓获的同伙,假军人自投罗网。居然到警察局里装军人,不知该说是太自信还是太张狂。
瑞律时评: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假军人自投罗网,这个军官犯罪集团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假军人自投罗网,在这起案件中,和大家说一下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军官犯罪集团假军人自投罗网,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应按照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区分,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心理素质强大
@来拽:假军人自投罗网,李鬼找李逵单挑,那还能有活路?“你懂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这句词咋听着这么搞笑。
@文6武:这伙假军官的演技太到位了,为啥有这本事不进娱乐圈拍电视剧呢。
@云朵上的花:假军人自投罗网,影视剧中毒太深了,以为深入虎穴如履平地。
结语:
人生不是电视剧,所以假军人自投罗网。警察局不是游乐园,所以不太可能进退自如。(瑞律网)
法律知识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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