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连云港公安局副局长撞死人,警方表示因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故不涉及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发生怎样的交通事故,造成怎样严重的的伤亡,才会涉及到采取强制措施,甚至构成犯罪呢?小编不才,给网友梳理一下材料。如果有什么不足之处,还请多多见谅。
事件回顾:
连云港公安局副局长撞死人
10月2日14时12分,江苏省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与春晖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43岁的男子徐士朝被撞后于第二天死亡。这起事故之所以引起当地市民强烈关注,是因为肇事者身份不一般,驾车人名叫夏兴润,是连云港市公安局副局长。让死者家属不解的是,肇事车辆使用“阴阳车牌”,车头号牌是苏GGT357,车尾号牌是苏GGG666。他们提出疑问:肇事者当时车速极快,是不是酒后驾车?当时为什么不及时救人而是打电话给下属单位的交警?
对于死者家属的疑问,新华网江苏频道在10月21日给连云港市公安局发去了公函,请他们就相关问题给出回复意见。昨天上午,连云港市公安局通过省公安厅给本网发来回复:10月2日14时12分事故发生后,夏兴润于14时14分拨打110报警,14时15分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立即派人抢救伤员,并一直等候未离开现场,但并没有提供确凿证据。
当地公安机关表示,事故发生后,民警第一时间抽取了夏兴润的血样,经鉴定未检出乙醇成分。随后,民警依照法定程序将夏兴润带至连云区东方医院抽血检测,抽取血样过程全程录像,并由医生、护士和民警签字确认后送大队送检室保存(3日内送检符合法律规定)。3日送检,4日刑警支队出具检测报告。但死者家属怀疑夏兴润涉嫌酒驾,警方对此未能提供抽取夏兴润血液的精确时间。更让他们不解的是,事故已发生半个多月,当地并未对夏兴润超速驾车和使用套牌车的行为作出处理。(来源:新华网)
瑞律时评:
连云港公安局副局长撞死人之后,警方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事故双方当事人须共同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事故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因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故不涉及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这真的就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问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连云港公安局副局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而且是负同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来看,确实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但不上采取采取强制措施了。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儿子处理老子,你说能是怎样个结果
@正邪之王0:老百姓恨什么?就是这种遇到特权的时候,事情不能公正公开的运作。这也是老百姓不相信征服,质疑征服的主要原因,一旦遇到有权有势或者说有钱有势的人,事情都会糊糊涂涂的,不会正大光明的进行
@中国网络资讯台网站 这起事故之所以引起当地市民强烈关注,是因为肇事者身份不一般,驾车人名叫夏兴润,是连云港市公安局副局长。
@台州法律人:连云港市公安局副局长开套牌车撞死人,该市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同等责任。这样就没有刑事责任。新华网报道后死者家人质疑事故的责任认定。微友们,你们奇怪吗?
@沧桑正道: 儿子处理老子,你说能是怎样个结果?交警大队归市公安局管辖,如果不是闹出人命,估计还得给局长修车呢!苏GGG666,好家伙!这么牛的牌子,得挂在什么车上啊?普桑?还是X6?肯定是百万豪车吧?局长真是土豪,车主写成儿子就能逃避组织监管了?攒了几十年工资买来的?还是。。。
结语:
车头号牌是苏GGT357,车尾号牌是苏GGG666。公安局长的座驾就是不一般啊!(瑞律网)
法律知识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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