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认定意外事件:
一、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是并不希望发生的,发生了意外的后果也是行为人始料未及的,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持否认态度。
在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由于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并无促成侵害后果的主观意愿,相反地,行为人并不希望损害结果产生,所以,意外事件并不构成犯罪。
在意外事件的状况之下,行为人的行为确实是造成了相应的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同时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并不会构成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并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1、“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
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2、由于按照当时的具体条件和行为人的实际能力,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是无法预见的,因此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要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需要结合具体的现实状况充分考虑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属“不能预见”。
所谓“预见的实际可能性”,是指行为实施时的客观条件已经表明该行为是可能产生某类情况的结果的,如果行为人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便可对该结果进行预见。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行为人如果不具有预见的实际可能性,则法律是不能赋予其应当预见的义务的。
例如,一名货车司机在雨夜行车,汽车从高速路的一块帆布上驶过,轧死了睡在帆布下的一名精神病人。在当时的情形下,该货车司机不可能预见到有人在雨夜睡在高速路上。因而,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无疑。
对于意外事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决定的。
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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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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