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声明作废不是注销。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实际就是公司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后的俗称的登报挂失事项。注销营业执照是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
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有:
1、携带税盘、身份证、公章等材料,去国税大厅进行税盘的注销;
2、携带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还有营业执照、公章等材料,并填写注销申请,向国税申请注销,交纳当月的增值税及地税附加;
3、在拿到国税注销的回单后,携带营业执照和公章去申请地税注销,交纳当月的增值税及地税附加;
4、拿到国税和地税注销的通知书,准备好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由经办人一起去工商办理注销,填写注销申请等。
注销营业执照需要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在工商所领取);
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不能到场的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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