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补缴新规定如下:
1、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企业因筹资困难,不能足额缴清医疗保险的单位,医疗保险征缴机构与企业签订医疗保险补交协议。如欠费企业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的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签订补交协议。
①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②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③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④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职工医疗保险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
医保补缴需要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医疗保险证、卡。
医疗保险补缴的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当月起,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必须按规定以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中断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
2、补缴时间计入连续缴费时间,但补缴期间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3、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4、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5、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6、中断后未补缴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六、转移接续过程中待遇衔接的具体政策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促进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暂行办法》提出四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二是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三是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要求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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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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