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办理。
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失业登记办理程序有:
1、首先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失业证申领表,再到所属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盖章审核;
2、户口簿原件;高中(含高职、中专、技校)以上毕业证原件;1寸免冠照片1张;身份证;
3、不急的话,可以由居委会将失业登记申请表送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领取失业金的程序如下:
1、失业人员持本人证明以及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材料自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
2、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等;
3、将审核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
4、失业人员持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培训;
5、失业人员按月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
6、失业人员每月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有三个,具体是: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5)因患病或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
(6)公司裁员等。
3.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4. 由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5. 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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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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