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福利待遇有哪些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2-03 06:41:09
哺乳期福利待遇有: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关于更多哺乳期福利待遇有哪些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哺乳期福利待遇有: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6、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期被辞退的补偿有:

一、无法获得赔偿: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如果女职工在哺乳期存在上述法定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辞退,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获得“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辞退工伤职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劳动者可这样维权:

1.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其标准是:

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1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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