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吊销后怎么恢复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2-04 03:41:20
驾驶证被吊销后不能恢复,只能重新申请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重新申领驾驶证的流程:一、申请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二、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关于更多驾驶证吊销后怎么恢复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驾驶证被吊销后不能恢复,只能重新申请驾驶证。

吊销驾驶证后重新申领驾驶证的流程:

一、申请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受理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查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三、考试

1、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

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3、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4、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四、发证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驾驶证后重新考取驾驶证的期限

根据吊销驾驶证的具体情形不同,经过以下期限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满五年的;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满十年的;

3、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满五年的;

4、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满十年的;

5、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满二年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2、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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