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军婚不同于一般的婚姻,军婚的离婚条件除了需要符合一般的离婚条件之外,还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征得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
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并且不同意离婚的,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或者婚姻已经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当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军婚离婚具体有下情形:
一、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首先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军人离婚的程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所不同:
1、首先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非军人一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非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非军人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进行审理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以下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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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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