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
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
1、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3、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发布特赦令;
5、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6、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级领导人。国家副主席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在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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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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