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恶意诉讼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2-05 22:21:12
恶意诉讼是指恶意串通的民事诉讼,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非法勾结,为谋求私利而发动诉讼,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一般应具有以下特征:1、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配合;3、牟取非法利益,关于更多什么是恶意诉讼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恶意诉讼是指恶意串通的民事诉讼,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非法勾结,为谋求私利而发动诉讼,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恶意诉讼一般应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

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配合;

3、牟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利益。

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有:

1、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益;

2、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

3、对方当事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

4、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另一方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恶意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等。

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

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

(2)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个人财产逃避债务;

(3)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2、单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

(1)虚假刑事告发;

(2)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

(3) 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4)虚假起诉无关系的第三方。

(5)虚假提起特殊程序。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恶意提起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3、滥用诉权,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的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

(1)为了选择管辖法院,恶意增加诉讼主体,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

(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

(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起诉权、上诉权;

(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

(5)滥用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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