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20年以上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归属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开垦属村集体所有的荒地,已经村集体村民表决同意,并和集体签定承包合同的,开荒人和集体共同分割荒地征收补偿款;
2、开荒无集体所有权的荒地,已经国土部门审批,获得荒地使用权的,开荒人可以获得荒地征收补偿款;
3、没有经村集体和国土部门授权批准而私自开垦使用的情况下,属非法占用集体和国家土地,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或国家,但开荒人能领取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
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
其标准为: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之年均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各地方参照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一般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至五倍。土地补偿费属于专用款项,依法应由被征地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荒地:
荒地在法律上也叫“四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狭义的荒地以及荒沙、荒草和荒水都属于荒地的范畴。
1、荒地的开垦:
(1)荒地所有权只能是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不存在归个人所有的可能,开垦荒地也需经过所有人的同意;
(2)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的方式取得使用权。
2、荒地的确权:
(1)“国有荒地”的开垦,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但是并未明确是确权发证;
(2)对于个人开垦的集体所有的荒地,一般情况下也是不能确权的,但原则上应该交开荒者耕种。
3、荒地的承包:
(1)荒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承包、租赁或拍卖;
(2)对于村集体内部成员开荒是否收取承包费的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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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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