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
(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三)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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