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7-15 13:54:26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车位分为能办出产权证和不能办出产权证的两种,不能办出产权证的归全体业主所有,个人是不能擅自转让的。能办出产权证的,归个人所有,车位所有人有自由处分权,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话,是可以转让的,有产权的,需,关于更多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

车位分为能办出产权证和不能办出产权证的两种,不能办出产权证的归全体业主所有,个人是不能擅自转让的。能办出产权证的,归个人所有,车位所有人有自由处分权,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话,是可以转让的,有产权的,需要变更登记。

车位产权的划分:

1、敞开式地上车位。

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面的地上划出车位而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土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无权处置。

2、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

建立在小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方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入业主的购房面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入住后,通过购买手段获得,并拥有个人产权。

3、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如果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小区的业主使用。但是,这种产权确立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行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入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不做说明,则自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算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这类车位就像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样,供全体业主使用。只是,作为停车使用,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用,所获费用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入小区维修基金。该部分费用不能私自用作他途,只能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5、人防工程车位。

人防工程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现在各地执行普遍有两种标准,一种是由开发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给业主使用,费用上交人防工程部。第二种是它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具体指的是,如果该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则开发商拥有该车位的产权,在管理和收益上具有所有权,但是需要在人防工程部门登记手续。但是,如果开发商将该车位建设的费用转嫁到业主身上,那么该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到归全体业主所有。

6、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简单理解为我们常说的地下室或者私人车库。根据房管部门的核算方法,对层高大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业主购买时可以单独取得所有权。对于层高低于2.2米的则无法办理产权。即,购买层高大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取得独立产权,购买低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则无法办理产权。

7、机械车位。

机械式停车位因为操作方式和具有占地面积小、空间利用率高等优势,在现在的很多大型社区里被广泛运用。但也由于机械车位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只能由开发商对外进行出租。

购买车位需要注意事项:

1、车位产权:

购买车位要先看车位是否归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是否拥有它的所有权。如果所购买的车位、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话,就说明它是不能进行销售的。因为如果车位是公共设施,那么开发商是不享有所有权的,更不能将车位拿来市场上进行交易。

2、必须要取得预售许可证:

车位预售许可证就与开发商卖房要取得房产预售许可证性质是一样的,这是必须要取得的。因此,在购买时必须要审查预售许可证是否已取得,若是地下车位与地上商品房是一并申请预售的,那么就必须在预售许可证中的备注栏内将地下车位的批准预售面积给标注清楚。

3、买车位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在职工购买、建造、装修自住房等上,但是任何单位与个人是不能将其挪作他用的。所以,公积金贷款肯定是不能用于购买车位的。

4、具体细则要写进合同中:

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时,如果车位是随房屋一并预购的,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就车位的四至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最好附有平面图,并约定好出现差异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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