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要分清楚伪造存折是用来骗银行的,还是用来骗个人的。
因此,在法律的适用当中应该遵循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的这么一个原则。
金融凭证诈骗罪指的是故意使用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那么这个当中的明知是构成了本罪的一个重要要件。
因此啊,这个罪名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才能来判这个罪,我们以票据为例子来说明一下那以下的这些行为的话都是不能构成犯罪的。
第一,并不知道是无效的票据,而使用的。
第二,误将别人的票据或者说是自己的失效票据使用。
第三。误签了空头支票,或者说是无效的支票。
第四,因为自己的过失,将本票或者是汇票做了错误的记载的。那么如果不具备明知的这个条件的话,那么就不能算作是金融凭证诈骗罪。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客体,他既侵犯了国家的有关的一些相关凭证的管理制度,他同时对公有财产以及私有财产的一个所有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这些都是属于银行的一个结算凭证的,那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等一些其他的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他们都有着相同的性质。
本罪他指的是主观上是故意犯罪的就是明知道这个是不可以做的,但是他还是去做了,而这个界限是以实施该行为即可论罪。他这个不以数额来确定数额,只是当中的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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