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某日,温州市鹿城区某幼儿园学生林某在上体育课时踩空木桩,导致下巴受伤,经医院治疗,手术缝合8针。2021年4月某日,林某在课间玩耍时被棋盘划伤眼角,经医院治疗,手术缝合3针。因面部留下伤痕,第二次事故发生后,林某便没再去幼儿园上学,在家休养。
林某父亲林某某对林某连续两次意外受伤、面容受损感到愤怒和不满,多次向区教育局投诉幼儿园,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期间,幼儿园老师前往林某某家中探望,并希望双方能够和解。林某某提出了和解方案:幼儿园赔偿10万元并登报道歉,同时为林某更换幼儿园。幼儿园对于赔偿金额、登报道歉两个要求无法接受,自行协商陷入僵局。后该幼儿园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电话联系林某某,其表示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林某某认为,林某连续两次面部受伤,幼儿园必须为此承担管理责任。如果不能满足自己提出的方案,他会继续投诉幼儿园。幼儿园对林某在园内发生两次意外导致脸部受伤感到非常抱歉,表示愿意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无法满足林某提出的方案。
双方对林某在幼儿园内两次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调解员对此案进行梳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幼儿园无法提供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明,因此应对林某的两次意外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划分上双方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林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较高,幼儿园不愿意支付;二是幼儿园不同意采取登报的方式道歉。本案的难点在于林某某“想以投诉的方式来达到目的”,林某某态度坚决,一旦双方发生意见冲突,调解工作随时可能终止,矛盾将进一步激化。
为了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员以林某某为突破口对其进行劝导。调解员与林某某进行谈心谈话,对其因孩子接连两次受伤感到愤怒的情绪表示理解,指出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责任无可推卸。调解员采用“共情”式的沟通方法,让林某某感受到了关怀和理解,林某某对调解员能站在他的角度看待问题感到欣慰。双方由此拉近了距离,林某某也向调解员敞开了心扉。调解员表示,强硬的态度并不利于解决问题,长期僵持反而会影响林某的学习进程,也可能对日后就学带来负面影响,建议林某某从为孩子考虑的角度出发,回归理性解决问题。林某某深思熟虑后,接受了调解员的提议,表示不再执着于投诉,愿意与幼儿园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林某某坚持要求幼儿园登报道歉,认为这是对其管理存在过失而应当承担的后果。幼儿园提出,登报道歉会对幼儿园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希望林某某能够让步。双方互不退让,调解陷入僵持。
见此,调解员迅速转变策略,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头做工作。调解员表示充分理解林某的不甘和气愤,但登报道歉的方式或许会对幼儿园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既然幼儿园已经“知错”,更重要的是如何“纠错”,一味寻求对方公开认错,很可能偏离调解的目的。调解员劝林某某放下心中的怨恨,把注意力集中到索赔上。面对幼儿园,调解员指出,幼儿园管理人员需要换位思考,连续两次管理失误造成幼儿受伤,应拿出诚恳的态度获得林某某的原谅,然后再与林某谈解决方案。调解员建议,幼儿园不能只否定林某某的方案,要主动提出赔偿数额表达诚意。幼儿园方感谢调解员的建议。
第二次调解过程中,幼儿园主动道歉,对林某两次意外受伤表达歉意,对自身安全教育和管理存在的错误进行了深刻反省,承诺会立即全面排查、整修幼儿园的游乐设施,并对幼儿园全体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避免类似情况发生。针对林某某提出的换幼儿园事宜,幼儿园表示将会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如果林某继续就学,幼儿园不会对其另眼相待。希望能得到林某某的谅解。
林某某感受到幼儿园的真挚,表示放弃登报道歉的要求,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林某某提供的医院诊治材料,对本案赔偿金额包括先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及两次受伤留疤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核算,并参照辖区类似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出赔偿金额的“合理区间”。经双方商讨后,最终在赔偿数额上达成共识。就此,一起跨度长达一个月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为了使林某能尽快恢复学习,林某某最终决定放弃换幼儿园的要求,继续在该幼儿园就学。
【调解结果】2021年5月某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1.幼儿园支付林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留疤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3700元;
2.协议签订并收到以上费用后,林某某不再就此事向幼儿园追究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员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调委会收到当事人锦旗一面。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纠纷,幼儿在幼儿园内受伤后,家长因疼爱和担忧,情绪往往较为激动是人之常情,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也在所难免。此时调解组织及时介入,防止矛盾升级,依情理法稳控情况,并最终化解了纠纷。成功调解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引导家属放下情绪,要以幼儿为本,回归到法律框架内,理性解决问题。本案中,调解员先通过“共情”式的沟通,快速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安抚当事人情绪并回归理性。其次,以“剥茧”式的析法,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有关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充分考虑林某某的赔偿要求和园方的赔偿能力进行积极协调,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推荐理由】调解初期,监护人出于对幼儿的疼爱和担忧,一直态度强硬,这给调解员的工作增加很大难度。面对监护人的气愤和不配合,调解员采取“共情”式的沟通方法,从关心幼儿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提出理性中肯的建议,让监护人感到了关怀和理解,同时引导园方积极争取谅解,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的前提下,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化解了纠纷。
【专家评析】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因其职能面向幼儿,更需加强对安全问题的重视,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调解此类校园纠纷时,调解员应注重对幼儿家长情绪的引导,避免矛盾激化。
案例库2023-06-27
案例库2023-06-27
案例库2023-06-26
佛山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案例库2023-06-26
案例库2023-06-25
律师代理某邮储银行诉借款人、某保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保险纠纷案
案例库2023-06-25
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孙某某死亡原因及与交通事故所致外伤参与度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案例库2023-06-20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电信诈骗罪案涉录音同一性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案
案例库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