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查明赖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梧州市某某公安局委托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赖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摘录
1、据梧州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赖某询问笔录复印件提供资料:被鉴定人赖某承认自己用柴刀砍伐林木,其动机是“背回家当作柴火使用”,自己“不识字”不知道砍伐林木需要“林木采伐许可证”,自称“做过的事基本都记不起来”。
2、据关于某某镇某某村赖某精神状况说明(梧州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提供资料:在初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涉案嫌疑人赖某疑似患有精神疾病,在对其邻居、家人、村委走访调查时,其邻居、家人、村干部也反映出赖某疑似患有精神疾病。
3、据被鉴定人兄弟调查后提供资料:被鉴定人自幼就有“先天性智障”,仅就读2、3年小学,因读书期间什么也学不会而辍学,学龄期因无法读书在家放牛,儿时(父母在生时)曾将其送至梧州市某甲医院、某乙医院等检查脑部(具体情况不详),至今在家靠兄弟嫂子偶尔接济生活,个人生活虽然马虎,但勉强能自理,偶需要兄弟督促换洗衣物,至今都不识字,不懂得去买东西,油、盐、肉类由兄弟接济给予,在家砍树只是把树木带回家烧柴,平素偶会自己自言自语,自己发泄情绪大声叫喊几声,但其待人友善,不会影响他人或攻击他人。
(二)检验过程
检验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年貌相符,衣冠欠整齐,步态平稳,姿势自然,由公安警察及兄弟陪同下步行到达鉴定所,能听从指令安坐于鉴定室内,对鉴定人的言语及指令能理解,检查过程不合作,不愿透露内心体验,反复并强调自己“不记得事”,几乎所有问题均以“不记得了”回答,问其问题能迅速作答,多数问题不经思考就直接回答“不记得事”,注意力能集中,未见明显注意减退或随境转移,回避鉴定人提问,称自己“不记得事”的时候不敢对视鉴定人的视线,仅能本能地迅速回答“跟自己哥哥来到鉴定所的”、“父母已去世”、“和哥哥住一间房子”等简单问题,对检查过程的大部分问题特别是对于自己“砍树”的问题几乎不愿回答,如问其“叫什么名字?”、“今年几岁?”、“为什么跟人来到鉴定所?”、“为什么砍树?”、“砍树了怎样回家?”等问题均以“不记得”来进行回答,有时故意做出皱眉困难回答的状态;检查过程鉴定人多番给予其教育并提醒其如实思考并回答问题,回避问题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等,被鉴定人理解仍以“不记得”或者反复沉默摇头来回答问题。对鉴定检查的提问抵触回避、不合作,未能引出幻觉、妄想及被动体验等精神病性症状;面部表情适切,经鉴定人指出其故意回避问题时表露出吃惊的反应,此后多以低头摇头、闭目摇头等动作回避检查的目光注视,未见明显情感高涨或低落、未见焦虑、恐惧、愤怒等情绪表现,未见易激惹和情感倒错、情感幼稚,情感反应与现实环境刺激协调一致;意志本能活动无明显改变;动作行为协调一致,未发现无目的性的怪异行为表现;对定向、智能及一般常识、记忆等检查均不合作,反复强调自己“不记得事”,对各种认知功能检查的问题均以“不记得”“反正不记得事”来回答。
体格检查:意识清醒,一般情况良好,心、肺、腹部检查未见异常,神经系统检查未引出各种病理反射和病理征。
辅助检查:90项症状清单(90-SCL):被试者接触差,对测试不合作,问之皆答不知道,不清楚,有效测试无法完成。韦氏智力测验结果报告:被试者表现接触差,对测试不合作,问之皆答不知道,不记得,有效测试无法完成。
【分析说明】(一)精神医学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被鉴定人自幼学习能力差,不能完成接受义务教育,至成年过程仅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如“放牛”“砍树烧火”等,成年后至目前能基本马虎地自理个人生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但学习新事物的能力较一般人差,对人友善,能与人一般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但表达方式较幼稚,如对空叫喊几声发泄等,一般情况下生活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如需要由哥哥、嫂子接济给予油盐、肉等;不存在影响他人的异常的言语及行为举止,社会及日常生活的适应行为存在轻度障碍。现状鉴定精神检查过程不合作,被鉴定人意识清晰,能理解对鉴定人的言语及指令,但检查不愿透露内心体验,反复并强调自己“不记得事”,几乎所有问题均以“不记得了”回答,问其问题能迅速作答,多数问题不经思考就直接回答“不记得了”,注意力能集中,反复回避鉴定人提问;称自己“不记得事”的时候不敢对视鉴定人的视线,有时故意做作,并做出皱眉困难回答的状态;尽管检查鉴定人多番给予其教育并提醒其如实思考并回答问题,以及回避问题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等提醒,被鉴定人理解仍以“不记得”或者反复沉默摇头来回答,意图回避鉴定检查的提问,回避问题的方法幼稚,不顾后果,不存在幻觉、妄想及被动体验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与现实环境刺激协调一致,意志本能活动无明显改变,动作行为协调一致;尽管其对定向、智能及一般常识、记忆等认知功能检查均不合作,反复强调自己“不记得事”,但其注意力,理解力基本正常,并能用“不记得事”的较为幼稚、不计后果的方法回避问题,其认知功能接近轻度智力发育障碍者。
2、辅助检查:90项症状清单(90-SCL):被试者接触差,对测试不合作,问之皆答不知道,不清楚,有效测试无法完成。韦氏智力测验结果报告:被试者表现接触差,对测试不合作,问之皆答不知道,不记得,有效测试无法完成。
3、体格检查以及神经系统检查无异常。
综合上述分析,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自幼年起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法接受及完成义务教育,个人生活马虎完成,社会及日常生活的适应行为存在轻度障碍,作案前、作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不识字,不知道砍伐林木需要“林木采伐许可证”,其动机仅为“砍树得以烧柴”;尽管其鉴定检查不合作,意图并反复以“不记得事”的方法回避问题及责任,其注意力,理解力基本正常,认知功能接近轻度智力发育障碍者,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并需要承担责任,但使用的方法幼稚,坚持以“不记得事”来回避问题及责任,不顾后果;不能完全理解法律的作用和意义,对自身行为的最基本的辨认能力能认识,但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是非,对自身行为的必要性缺乏认识,故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削弱。因此,被鉴定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1.鉴定诊断: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推荐理由】本案是典型的法医精神病鉴定,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相关鉴定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专家评析】本案鉴定用语规范,分析充分,结论准确,同意推荐。案例库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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