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等5名农民工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02 12:21:53
刘某某等5名农民工先后于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间入职北京某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仪表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务均为操作工,2019年9月起,月工资调整为297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时间依据某仪表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为8:00-12:00,13:00-17:00。自2019年3月起,某仪表公司开始拖欠刘
【案情简介】

刘某某等5名农民工先后于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间入职北京某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仪表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务均为操作工,2019年9月起,月工资调整为297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时间依据某仪表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为8:00-12:00,13:00-17:00。自2019年3月起,某仪表公司开始拖欠刘某某等5人的工资。2020年3月,某仪表公司欲将全部拖欠工资转换成借款,并要求刘某某等5人签写《借条》,刘某某等5人拒绝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30日,某仪表公司发布《关于2020年疫情期间车间采取错时上班的通知》,擅自将刘某某等5人的工作时间变更为5:00-9:00,17:00-21:00。刘某某等5人认为该工作时间极为不合理,但又不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到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情况后,当即安排在中心值班的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关乃文律师接待咨询。

经过咨询,关律师给出“某仪表公司调整工作时间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涉嫌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和健康权。刘某某等5人有权拒绝接受该调整后时间,继续按照之前工作时间上班。在此情况下,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为违法解除”的法律建议。刘某某等5人在此建议下,继续按照之前工作时间上班工作,2020年4月7日,某仪表公司发布《关于设备公司部分员工违纪的处罚通知》,以刘某某等5人旷工、违纪为由,解除与刘某某等5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某某等5人于2020年4月8日向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为5人开启农民工“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核,当日指派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关乃文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关律师及时与5位受援人取得联系。在进一步沟通后了解到,某仪表公司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5位受援人支付了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的工资报酬,后又补发了2020年3月、2020年4月1日至7日的工资,但是其所发金额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此外,某仪表公司尚拖欠5位受援人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的周六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承办律师计算了5位受援人的经济赔偿金、欠发工资金额与加班费,并整理了计算公式表格以备仲裁员查看,帮助5位受援人起草了的仲裁申请书,整理了证据清单与证据,并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庭审中,某仪表公司称,(一)对于刘某某等5人工作时间的调整为合理调整,符合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的政策;5位受援人未按照调整后工作时间上班,构成规章制度中的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二)5位受援人诉求的加班工资其已经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间(未复工)给调休,故无需再支付;(三)5位受援人诉求的欠发工资已经发放。

对此,承办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首先,调整后的工作时间虽然符合一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但是如按照该时间工作,除去上班路途、洗漱等时间,5位受援人的睡眠时间不足5小时,严重侵犯了其休息权与健康权,该时间调整极为不合理,不属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范畴;其次,该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仅针对5位受援人,故不属于公司规章制度变更,系对个人工作时间变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经劳动者同意方可具有约束力;最后,某仪表公司有工会,但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未通知工会,存在程序违法。(二)加班费如按照某仪表公司所称有在2月、3月调休,则2月、3月的工资发放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调休的几天应当按照约定计算日工资进行发放,显然某仪表公司发放的金额有误。(三)2020年2月虽然未复工,但根据《北京工资支付条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工资发放,3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70%,某仪表公司的计算金额有误。

仲裁开庭结束后,某仪表公司补充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相关证据;承办律师针对此证据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并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支持质证意见。最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5位受援人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支持了部分工资差额。

承办律师就该裁决书结果向5位受援人做了法律分析,认为尽管工资差额和加班费的支持金额相较于预期略低,但是考虑到金额相差不大,若不起诉可以尽快申请执行,则可缩短时间成本,但若5位受援人认为仲裁金额不可以接受,可以15日内起诉。最终5位受援人决定不提起诉讼。

【案件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某仪表公司解除5人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因为某仪表公司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违反劳动法对于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而且政策有规定,疫情期间为避免聚集,用人单位可合理调整时间,但却未对合理调整做出解释。承办律师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休息权立法精神出发,进一步探究、分析调整后工作时间在生活中的不合理之处,并主张对法律的解释不能仅局限于条文本身,而要立足于立法精神和主旨,让法律的适用更体现人性化,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推荐理由】本案的难点在于某仪表公司解除5人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因为某仪表公司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违反劳动法对于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而且政策有规定,疫情期间为避免聚集,用人单位可合理调整时间,但却未对合理调整做出解释。承办律师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休息权立法精神出发,进一步探究、分析调整后工作时间在生活中的不合理之处,并主张对法律的解释不能仅局限于条文本身,而要立足于立法精神和主旨,让法律的适用更体现人性化,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专家评析】疫情期间为避免聚集,用人单位可合理调整时间,但如某仪表公司的做法,明显带有强迫劳动者离职的意味。承办律师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休息权立法精神出发,分析调整后工作时间在生活中的不合理之处,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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