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系注册地在成都市的一家国有控股证券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在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担任发行人律师,陈刚律师为本项目的主管合伙人及签字律师,主要项目承办人还包括陈笛(签字律师)、张现凤(签字律师)和孟柔蕾等律师。本项目的保荐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2年5月,本项目召开启动会,中介机构正式驻场工作。在经历2年的股权清理工作后,2014年7月11日,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18日,华西证券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2017年12月27日,华西证券通过中国证监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83次发审委会议审核。2018年1月12日,华西证券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5号”《关于核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52,500万股,募集资金496,650万元。2018年2月5日,华西证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系近年来四川省首单证券公司成功上市项目。
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52,500万股,募集资金496,650万元。按照2018年首发融资金额排名,华西证券全国排名第5名,为2018年前十大IPO项目。四川省2018年首发上市公司融资额93.97亿元,全国排名第四,其中华西证券融资额占四川省融资额的53%,极大助力了四川省打造西部金融中心的目标,在四川省乃至西部地区的资本市场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争议焦点】(一)证券公司股东资格问题及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对入股证券公司股东的入股行为的提出了进行审慎性核查的监管要求,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查:(1)出资意愿真实;(2)股权权属清晰;(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6)程序合法;(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
团队律师对华西证券股东资格进行核查时,发行华西证券的部分股东存在下列情形:(1)存在境外投资者未经批准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2)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超过该股东的净资产;(3)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4)不符合证监会关于“一参一控”的要求。
(二)冻结股权是否构成上市实质障碍
根据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执他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4)川凉中执他字第3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记载于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投资”)名下的5000万元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的前身,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有限”)的股份及收益,冻结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2016年6月21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川凉中执他字第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记载于涪陵投资名下的5000万股华西证券股份及其收益,冻结期限三年,自裁定书和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算。
华西证券有限的5,000万元股权(华西证券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上述股份数额变更为7,430.4万股,下同)因涉及刑事诉讼,被认为系刑事犯罪的赃物而予以冻结,与此同时,该笔股权因历史上的股权转让从而产生了民事纠纷。该等股权的归属一直未有明确结论,且自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开始至今已逾十年,确属历史遗留问题,该等股权的最终归属及是否新增股东尚待人民法院最终裁决和执行而定,以上涉及的华西证券5000万元股权,占发行人总股份的3.54%。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时对该等情况是否会造成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是否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予以重点关注。
【律师代理思路】(一)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核查及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组律师对华西证券的所有股东进行逐项核查,对不同的情况予以归类进行处理,对于可以规范的事项,建议华西证券与股东沟通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若属于不可规范事项,建议华西证券与股东进行沟通进行转让的形式予以规范,针对部分股东存在的问题主要解决方式如下:
(1)存在境外投资者未经批准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鉴于华西证券改制时间表安排较为紧张且补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投资者间接控制华西证券股权事宜较为困难,公司最终选择与股东沟通参照方正证券的处理方式,属于境外投资者控制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予以对外转让。(2)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股东存在长期投资已超过其净资产的情形,公司通过与股东沟通通过增资等方式最终予以解决。(3)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对于存在此种情形的股东,公司通过与股东沟通尽快开展业务或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予以最终解决。(4)对于不符合证监会关于“一参一控”的要求情形的股东,公司最终通过与股东沟通,通过转让的方式最终予以解决。
(二)股份冻结是否构成上市的实质障碍
项目团队律师在分析《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该等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的股改,可以先完成整体变更,从而有效推动了发行人的上市工作。
申报时,项目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就此事宜进行了如实披露,并在书面反馈、答复告知函时再次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分析,就是否因存在争议股权导致不符合“股权明晰”的发行条件出具了如下客观的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记载在涪陵投资名下的发行人7,430.40万股股权涉及刑事、民事诉讼,因被司法机关裁定冻结,系历史遗留问题,但相关股权标的确定、数量确定、争议方确定,迄今既无生效判决变更股权归属,亦未被依法追缴,一直由涪陵投资持有并行使股东权利;上述股权占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仅为约3.54%,占比较低,且发行人对股权所涉及的股利予以了暂扣,不存在因冻结或争议而损害发行人、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即使因冻结、诉讼发生股权变动,也不会对发行人主要股东结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管理产生影响,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因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有关‘股权清晰’的发行条件”,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上述股权存在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刑事追缴事宜予以冻结的情形,但该等股权标的确定、数量确定、争议方确定,迄今既无生效判决变更股权归属,亦未被依法追缴,一直由涪陵投资持有并行使股东权利;上述股权占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仅为约3.54%,占比较低,且发行人对股权所涉及的股利予以了暂扣,不存在因冻结或争议而损害发行人、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即使因冻结、诉讼发生股权变动,也不会对发行人主要股东结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管理产生影响,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因此,项目组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有关“股权清晰”的发行条件。
【案件结果概述】华西证券IPO项目申报前,项目组律师对华西证券的全部股东的资格进行逐一梳理,并协助华西证券按照各股东存在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规范,使华西证券的全部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
申报时,项目组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就部分股权涉诉事宜进行了如实披露,并在反馈、最后上会答复告知函时再次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分析,就是否因存在争议股权导致不符合“股权明晰”的发行条件出具了客观的意见。记载在涪陵投资名下的发行人7,430.40万股股权涉及诉讼,因被司法机关裁定冻结,系历史遗留问题,但相关股权标的确定、数量确定、争议方确定,迄今既无生效判决变更股权归属,亦未被依法追缴,一直由涪陵投资持有并行使股东权利;上述股权占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仅为约3.54%,占比较低,且发行人对股权所涉及的股利予以了暂扣,不存在因冻结或争议而损害发行人、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即使因冻结、诉讼发生股权变动,也不会对发行人主要股东结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管理产生影响,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中有关“股权清晰”的发行条件。最终,证监会认可了该等意见
2017年12月27日,华西证券通过中国证监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83次发审委会议审核。
2018年1月12日,华西证券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5号”《关于核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52,500万股,募集资金496,650万元。
2018年2月5日,华西证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笔者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为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控制关系的冻结、质押,并非要求发行人不存在任何股权冻结、质押的情形。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较高比例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才应当视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案例评析】办理华西证券IPO项目有利于律师全面深入了解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演变里程,金融行业“混业经营”以及“分业经营”的发展演变及各自优势和存在的风险问题;有利于律师全面深入了解证券行业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各类证券业务的业务要点、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事项;有利于律师全面深入了解证券公司的特殊监管相关规定,如外资参股监管、股东资格监管、股权变更监管、业务范围及资质监管、风险指标监管、董监高资格监管、从业人员资格监管以及证券公司治理等特殊监管事项。
【结语和建议】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自启动到上市,共历时约6年。除证券公司本身行业特殊性外,该项目问题繁多复杂,从股权清理到出现业务风险事件再到在审期间新增股东,几乎涵盖了IPO项目的所有疑难问题。项目团队律师和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深入研究、付出了大量的工作和辛勤的劳动,最终获得了证监会的通过。
【推荐理由】在本案例中次中,有利于律师全面深入了解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演变里程,金融行业“混业经营”以及“分业经营”的发展演变及各自优势和存在的风险问题;有利于律师全面深入了解证券行业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各类证券业务的业务要点、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事项;有利于律师全面深入了解证券公司的特殊监管相关规定,如外资参股监管、股东资格监管、股权变更监管、业务范围及资质监管、风险指标监管、董监高资格监管、从业人员资格监管以及证券公司治理等特殊监管事项。特此推荐! 【专家评析】同意推荐理由,可推荐为精选案例。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重新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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