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1日,吉林市某职业学校学生张某某与同学薛某某在下课期间进入校内超市购物,张某某在薛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将一块巧克力藏匿于自己包内,随即离开超市。回到寝室内,张某某将盗窃的手段和方式告知同班好友薛某某、王某某、牛某某、马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并将盗窃所得巧克力与其4人分食。经在场的牛某某提议,当晚牛某某与张某某来到校内的超市实施盗窃,到达超市后,二人因心理因素,主动放弃实施盗窃。二人回到寝室后,牛某某邀约另外寝室的马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到校内超市实施盗窃,第二日下课后晚7时,以上5人来到校内超市实施盗窃,将盗取的7块巧克力分食。10月14日,在张某某的提议下,以上5人再次决定对超市进行盗窃,并共同研究制定了专人拿购物筐、有人撑购物袋,假装5人将购买的食物全部汇总结账的计划,相互协同、掩护,将盗窃来的物品藏匿于衣、裤兜内,随即从超市入口离开。盗窃成功后,5人回到寝室将盗窃的香肠、牛奶分食。此次盗窃成功后,5人形成了稳定的团伙分工和盗窃犯意联络。截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5人分9天共盗窃作案9次(张某某分10天盗窃超市财物10次),盗得牛奶、巧克力、香肠、充电宝、蓝牙耳机等物品。经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上述超市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892.86元。张某某,薛某某、牛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5人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高新分局侦查终结后,以张某某,薛某某、牛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向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辩护函,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上述5名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自2020年始,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承担了高新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接案后,根据起诉意见书内容,详细了解并研究了案情,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且人数较多,负责人立即向丰满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汇报。经与主要领导研究后,于收案当日,指派了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姜程亮律师、吉林远耀律师事务所温成芳律师、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张德海律师、吉林坤儒律师事务所唐恬恬律师、吉林公申律师事务所山佳律师,为5名未成年人依法提供辩护,该5名律师均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且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经辩护律师调取卷宗及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张某某、薛某某、牛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5人的盗窃事实,有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谅解协议书、学籍证明及退学手续、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现场指认照片、犯罪记录查询、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书、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光盘10张等证据。
在律师阅卷和会见完成后,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分别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方向和代理意见,了解了律师的办理思路,确定依法依规积极为当事人争取相对不起诉。2020年12月24日,山佳律师向法律援助中心汇报,高新区检察院将于近日将案件移送到高新区人民法院。鉴于此种情况,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再次与5名辩护律师沟通和交换意见后,主动联系高新区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提出了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是否可以对5名未成年人从教育和挽救的原则出发,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同时,也听取了检察官的办案意见。经沟通了解,检察官表示最初也倾向于本案可以做相对不诉。在案发后,吉林某职业学校对5名学生做出了劝退处理,5名学生分别办理了退学和转学手续,由于5名学生均不是吉林市本地生源,现分散居住在长春、松原、桦甸等地,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提出希望5名犯罪嫌疑人留在吉林市继续上学,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后续集中进行跟踪帮教,更不希望出现辍学失学情形,但部分学生家长因种种原因拒不配合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决定将案件移送法院审理。了解了情况后,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与办案检察官商定: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一起做学生和家长工作,争取家长同意将孩子留在吉林市上学,以便后续做帮教工作。检察官再与吉林某职业学校沟通协商,争取学校同意接收5名未成年人回校读书。商定后,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分别联系5名家长,互相加了微信,逐个沟通了解家长的想法与顾虑,同时释明法律规定,建议从孩子的一生长远考虑,权衡利弊,做出正确选择,经过逐个谈心谈话,最终所有家长表示同意配合检察机关工作,让孩子留在吉林市继续求学。同时,辩护律师指导5名未成年人的家长,到孩子就读学校及被盗超市进行沟通和赔偿,以期得到被害人和学校的谅解。辩护律师并从刑法、最高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最高法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规定及其体现的精神出发,结合本案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经充分听取丰满区法援中心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对5名未成年嫌疑人的就读学校进行了走访,并对嫌疑人做了社会背景调查,得到了有利于不起诉的反馈意见。
2020年12月30日,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召开本案听证会,5名未成年人嫌疑人及其家长、辩护律师及相关各界人士参会。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5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等5人不起诉。会后,承办检察官向张某某等5人及辩护律师分别送达了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点评】本案在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案之初,检察机关本有提起公诉的考虑,经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和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辩护律师对5名未成年嫌疑人及其家长进行了有效指导,并向检察机关充分表达辩护意见,最终达到理想效果。本案法律援助受援人对于案件结果表示满意,对法律援助中心及律师的尽心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2020年,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共为18名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案件涉及抚养费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等,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推荐理由】本案法律援助律师从案外着手,同学校、家长不断沟通协调,让原本被退学的5名未成年嫌疑人得以重返校园,避免了未成年人辍学的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跟踪帮教,使检察机关从原本的起诉转化为不起诉,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灵活处理不同类型案件的能力和对未成年人的深切关爱。 【专家评析】本案的特点是“功夫在案外”,主要通过法律援助律师与学校、家长及检察院的耐心沟通,体现了法律援助事业“法理”与“情理”兼顾的特点,建议作为典型案例推荐。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何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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