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7日,在xx路***时家村路口处,鲁***号微型轿车、鲁******号微型轿车、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过程:2018年9月17日,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骑车人向右侧倒地并向南偏东方向搓划至约车辆头东尾西状态,倒地摩托车的车体底部及后轮轮冠处被由北向南行驶的鲁***号微型轿车右前部接触碰撞,导致倒地摩托车逆时针偏转并将倒地的骑车人向南偏东方向甩出,摩托车向南偏**向搓划至最终停留位置,倒地骑车人被由北向南行驶的鲁******号微型轿车右前部碰撞、推行并碾压通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1 鉴定依据:
根据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有关条款和检验方法进行鉴定。
2 检验所见:
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提供的鉴定材料和对事故车辆的勘验:
2.1 事故车辆信息
2.1.1 鲁***号微型轿车车辆登记信息显示
品牌型号:比亚迪牌QCJ7100L
车辆识别代号:LC0C14AA0D0******
发动机号:113******
2.1.2鲁******号微型轿车车辆登记信息显示
品牌型号:东风日产牌DFL7151MAK1
车辆识别代号:LGBP12E27DY******
发动机号:52*****
2.1.3 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登记信息显示
品牌型号:大陽牌DY110-2F
车辆识别代号:LATXCHLY7A*****
发动机号:A0*****
2.2 事故现场路面可见事故车辆散落物、血迹、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挫划痕迹、人体搓滑痕迹及二轮摩托车、鲁***号微型轿车的最终停留位置和状态及摩托车骑车人外衣上的碾压痕迹(见图1)。
2.3 鲁***号微型轿车前保险杠面板右侧可见碰撞痕迹并破损,右前翼子板可见碰撞痕迹,右前轮、右前轮轮毂可见碰撞痕迹(见图2)。
2.4鲁******号微型轿车前保险杠面板右侧底部可见碰擦痕迹、面板右侧下边缘破裂,前保险杠底部衬板脱落,车体底部偏右侧可见碰擦及飞溅的血迹,右前轮轮仓前上部挡泥板及后下部挡泥瓦脱落(见图3)。
2.5 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底部及后轮轮冠处可见碰撞痕迹、局部附着白色漆痕,右侧护杠外侧、右侧前脚踏及后脚踏外侧、前叉右侧反射器等突出部位可见倒地摩擦痕迹(见图4)。
2.6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显示:摩托车骑车人的右肩背部有7×3.5cm、2.5×2.5cm、1.5×1.5cm擦挫伤,右肩胛骨处有5cm擦划伤,肩胛下方有4cm擦划伤,右胸外侧有21cm擦划伤,右上臂下段有11×10cm擦伤,胸骨骨折,右锁骨骨折,右侧1-5肋多处骨折,左侧2、5、6、7肋多处骨折。
2.7 事故发生时天气阴,事故现场道路为沥青路面。
图1 事故现场:黄色标注为摩托车倒地搓划痕迹及停留位置,红色标注为人体停留位置
图2鲁***号微型轿车受损情况
图3鲁******号微型轿车受损情况及车体底部血迹
图4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痕迹及倒地摩擦痕迹
1 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倒地原因分析:
通过对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检验,该车碰撞痕迹集中于车体底部,其底部碰撞痕迹与鲁***号微型轿车碰撞痕迹的特征及高度相吻合,车身右侧可见痕迹符合倒地摩擦所形成的特征,未检见到车身留有明显的其它接触痕迹。
根据现有资料,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倒地原因无法确定。
2 鲁***号微型轿车、鲁******号微型轿车、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骑车人(李忠)的事故发生过程分析:
通过对事故车辆的检验,鲁***号微型轿车碰撞痕迹集中在右前部,鲁******号微型轿车碰撞痕迹及血迹集中于车身右前部及车体底部偏右侧,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痕迹集中于车体底部及后轮轮冠处,倒地骑车人被碾压痕迹位于右上臂、右肩部及胸部。
经测量、比对分析,鲁***号微型轿车右前部碰撞痕迹与向右侧倒地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体底部及后轮轮冠处碰撞痕迹的特征及高度相吻合,呈相互作用形成;鲁******号微型轿车右前部碰撞痕迹及车体底部偏右侧的擦拭血迹及飞溅血迹与倒地骑车人身体被碾压痕迹及伤情的特征相吻合,呈相互作用形成。
因此,事故发生时:鲁***号微型轿车右前部与向右侧倒地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体底部及后轮轮冠处发生接触碰撞;鲁******号微型轿车右前部与倒地骑车人发生接触碰撞,其右侧车轮碾压通过。
根据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挫划痕迹的走向、人体的三次停留位置及人体与摩托车在路面的相对位置、事故车辆的接触碰撞部位,结合***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提供的有关勘查资料,综合分析推知:事故发生时,由北向南行驶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骑车人向右侧倒地并向南偏东方向搓划至约车辆头东尾西状态,倒地摩托车的车体底部及后轮轮冠处被由北向南行驶的鲁***号微型轿车右前部接触碰撞,导致倒地摩托车逆时针偏转并将倒地的骑车人向南偏东方向甩出,摩托车向南偏**向搓划至最终停留位置,倒地骑车人被由北向南行驶的鲁******号微型轿车右前部碰撞、推行并碾压通过。
综上分析,事故发生过程如下:
2018年9月17日,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骑车人向右侧倒地并向南偏东方向搓划至约车辆头东尾西状态,倒地摩托车的车体底部及后轮轮冠处被由北向南行驶的鲁***号微型轿车右前部接触碰撞,导致倒地摩托车逆时针偏转并将倒地的骑车人向南偏东方向甩出,摩托车向南偏**向搓划至最终停留位置,倒地骑车人被由北向南行驶的鲁******号微型轿车右前部碰撞、推行并碾压通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3 摩托车骑车人倒地后是否与其它车辆接触分析:
3.1 根据第2条分析,事故发生时鲁******号微型轿车对倒地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骑车人发生了接触碰撞并碾压。
3.2 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的摩托车骑车人的伤情及人体外衣上的碾压痕迹分析,未发现骑车人被其它车辆二次碾压的特征。
3.3 事故现场用于分析摩托车骑车人倒地后是否与其它车辆接触的其它有效信息不足。
综上分析,摩托车骑车人倒地后未被其它车辆二次碾压,人体是否与其它车辆接触无法确定。
4鲁***号微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计算、分析:
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提供的现场勘查资料分析知,鲁***号微型轿车与倒地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时,摩托车在事故现场路面遗留的挫划痕迹长度约为,摩擦系数为
。
鲁***号微型轿车发生碰撞时的行驶速度计算为:
因此,鲁***号微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2~70)km/h。
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提供的鉴定材料和对事故车辆的检验、鉴定,经分析、计算得出:
1 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倒地原因无法鉴定。
2 事故发生过程:2018年9月17日,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骑车人向右侧倒地并向南偏东方向搓划至约车辆头东尾西状态,倒地摩托车的车体底部及后轮轮冠处被由北向南行驶的鲁***号微型轿车右前部接触碰撞,导致倒地摩托车逆时针偏转并将倒地的骑车人向南偏东方向甩出,摩托车向南偏**向搓划至最终停留位置,倒地骑车人被由北向南行驶的鲁******号微型轿车右前部碰撞、推行并碾压通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3 摩托车骑车人倒地后未被其它车辆二次碾压,人体是否与其它车辆接触无法鉴定。
4鲁***号微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2~7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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