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法律援助处为邓某锋三兄妹申请宣告父母失踪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3-14 17:38:48
邓某锋,男,2000年6月1日出生;邓某娣,女,2001年10月12日出生,系邓某锋妹妹;邓某业,男,2005年7月30日出生,系邓某锋、邓某娣弟弟。邓某锋、邓某娣、邓某业三兄妹是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船步镇某村人,均属智力残障人士。
【案情简介】

邓某锋,男,2000年6月1日出生;邓某娣,女,2001年10月12日出生,系邓某锋妹妹;邓某业,男,2005年7月30日出生,系邓某锋、邓某娣弟弟。邓某锋、邓某娣、邓某业三兄妹是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船步镇某村人,均属智力残障人士。自2008年开始,三兄妹的父亲邓某林、母亲古某妹下落不明,当时邓某锋仅8岁,弟弟不足3岁,户籍挂在父亲邓某林与母亲古某妹户口簿中。某村委知悉情况后,联系了当地镇政府,将三兄妹转送到罗定市社会福利中心。罗定市社会福利中心以“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类型来代为抚养三兄妹。

2011年6月14日,广东省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明确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从2011年起,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这样,三兄妹的身份问题困扰了罗定市社会福利中心,因为三兄妹在法律上有抚养人,形式上不属于孤儿。如果三兄妹不能被认定为孤儿,罗定市社会福利中心今后将没有权利对其进行集中供养。罗定市社会福利中心在为三兄妹申报集中供养孤儿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律上的障碍,并一直与镇政府、派出所协调,但未能为三兄妹成功申报集中供养的孤儿身份。2017年9月,该村委村支书将这个问题与村法律顾问莫美莲律师一同探讨。莫律师了解详情后,建议向罗定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向罗定市人民法院宣告邓某林和古某妹失踪,以解决三兄妹的孤儿身份和供养手续问题,保护其合法权益。

随后,莫律师联系并将问题反馈给罗定市法律援助处,罗定市法律援助处会同船步司法所、莫律师一同到该村委了解详细情况。大家一致认为,邓家三兄妹实际上属于罗定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孤儿,现在急需完善该三人孤儿身份的认定并依法完善由罗定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手续。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规定,查找不到父母或者父母失踪的,要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因此,要完善供养手续,就必须宣告三兄妹父母失踪,证实三兄妹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

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手续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特别程序上,首先要确定三兄妹的监护人。由于三兄妹并无近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二十条规定,由所在村的村委会担任三兄妹的监护人。村委会拟以监护人身份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邓某锋兄妹父母为失踪人。同时,村委会代理三兄妹于2017年9月11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罗定市法律援助处当日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戴尔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莫美莲代理该案。

在申请宣告失踪特别程序的过程中,又遇到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需要证明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而获取下落不明的证明又需要有关人员到派出所报案,然后派出所才能出具下落不明满2年的证明。但如果此时再去选择报案,需要等2年以后才能出具证明,就无法即时解决三兄妹孤儿身份的认定。在研究解决办法的过程中,村委会书记反映,2008年时他与其他干部曾经到过派出所反映邓某林、古某妹失踪的问题。于是,司法所将情况汇报到镇政府,由镇政府联系当地派出所,经过各方面的协调努力,最后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承办律师顺利取得重要证明材料。

莫律师于2017年9月22日代理邓某锋、邓某娣、邓某业正式向罗定市人民法院递交宣告失踪申请书,请求宣告邓某林、古某妹失踪。理由为:申请人邓某锋、邓某娣、邓某业均属未成年人,为罗定市船步镇某村的村民,与被申请人邓某林、古某妹系子女和父母关系,因二被申请人自2008年出走以来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三兄妹一直由罗定市社会福利中心供养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邓某林、古某妹失踪。

罗定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7年12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邓某林、古某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限届满后,邓某林、古某妹仍然下落不明。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下落不明人邓某林、古某妹系三申请人的父母亲。邓某林、古某妹自2008年开始至今下落不明,三申请人作为邓某林、古某妹的子女,现申请宣告邓某林、古某妹失踪,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2018年3月26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邓某林、古某妹失踪。

为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罗定市法律援助处对该案实行全程跟踪落实。判决生效后,罗定市法律援助处会同罗定市社会福利中心、船步司法所、莫美莲律师、船步镇某村支书共同商讨邓某锋三兄妹后续事宜,一致认为由罗定市社会福利中心担任三名孤儿的监护人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其户口也应当迁入福利中心。2018年3月26日,罗定市社会福利中心向船步镇某村委申请变更监护人,将邓某锋三兄妹的监护权转移到罗定市社会福利中心,并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三兄妹落户福利中心的集体户口,顺利解决了三兄妹的孤儿身份和供养手续问题,使三兄妹今后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

【案件点评】

对邓某锋、邓某娣、邓某业申请宣告父母失踪一案,罗定市法律援助处、村(社区)法律顾问、某村委从了解案情到最后孤儿身份的认定、办理集中供养手续的全过程中,积极主动、互相协作,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工作对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弱势群体的作用。罗定市法律援助处始终秉承着维护法律扬正气、无私援助为弱者的精神,协调各方为三名孤儿多方奔走,最后为邓某锋等三名孤儿争取到完满的结果,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公平,促进了社会和谐。

我国许多重要的法律条文中都涉及到特殊儿童权利保护问题,这些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证了特殊儿童应该享有的权利,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状况。但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如我国有关特殊儿童保护的规定都包含在一些大的法律、法规里面,原则性表述多,可操作性不强,实施过程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供参考。建立一套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特殊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显得日趋迫切。另外,许多公民仍不了解特殊儿童的权利保护,政府有必要加大对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宣传力度。

【推荐理由】该案例编写格式符合要求,案例标题简洁明了,是较为典型的为智力残障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例。本案的特点在于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是常见的未成年人抚养权、抚养费纠纷或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而是申请宣告父母失踪,从而确定法定监护人、解决智力残障未成年人的供养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案例能归纳总结办理思路和要点,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对以后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专家评析】案例内容叙述清晰,文字表述平实、规范。案情简介部分能概括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适用法律和相关规定正确,说理精当。对案件起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批程序、承办律师办案过程、难点要点分析、代理意见、办案结果等叙述清楚明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以客观平实的语言叙述明白。案件点评部分能抓住案件特点,围绕案件主要问题和争议焦点,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分析透彻,与叙述的案情前后照应,本案例对于特殊儿童权利保护工作有很强的借鉴与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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