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甲公司一案,由××市××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且已生效,但对方未如期履行判决,王某遂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乙公司,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乙公司。
乙公司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原甲公司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到乙公司名下,但因甲公司未实际履行腾房及交接的义务,特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迁出,法院于2017年××月××日发布了强迁公告,要求甲公司于一个月内将上述房产腾清并完成交付。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公告时限届满,甲公司仍未履行腾房义务,为此,人民法院定于××月××日依法强制执行。乙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和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为了保存证据,于××月××日申请公证处对人民法院强制腾清房屋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便完成对房屋的交付和占有使用。
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与执行法院进行沟通,由执行法院向公证处出具介绍信方式简便快捷进行工作对接。
2017年××月××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孙某某、工作人员曹某、沈某某携带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与法院执行员一同来到被执行地点,公证人员对法院的执行员强制腾清房屋的执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对执行员清点物品的过程制作了工作记录,对房内物品现场搬出,交被申请执行人保管,并全程进行录像、拍照,由公证人员将现场取得的视频文件和数码照片刻录成光盘,附于公证书中,并将其中一份公证书送至执行法院。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2017)冀某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县××镇××路东侧××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咨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在向我处提交的《申请书》中称“张某某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由××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生效,张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张某某将上述已判决债权转让给了××咨询有限公司,××市××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2015)某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张某某变更为××咨询有限公司。现我公司已经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市××区××路××号的房产,转移登记至我公司的名下,但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将该房屋腾清交付的义务,××市××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月××日发布了(2015)某执字第××号《××市××区人民法院搬迁公告》,在该公告中载明:‘现通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月××日前将上述房产腾清并交付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于公告发布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利’。该公告发布后至今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腾清房屋的义务,为此××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准备于2017年××月××日依法强制执行。我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和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为了保存证据,特申请公证处对执行法院强制腾清房屋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腾清后,我公司方可占有使用该房”。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的材料为:××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书、(2014)某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15)某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2015)某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2015)某执字第××号搬迁公告。
××市××区人民法院向我处提交的材料为:工作证、介绍信。介绍信中载明“申请执行人向贵处申请对强制执行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公证处介入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属于司法辅助事务,我院同意在强制执行腾清房屋过程中,由某某市太行公证处介入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
二〇一七年××月××日上午,本公证员与我处公证人员曹某、沈某某某携带我处摄像机及数码照相机来到位于××市××区××路××号进行保全证据,主要过程如下:
1、九时五十五分(本公证员手表时间),公证人员曹某开启我处摄像机,对位于××市××区××路××号周边环境进行摄像,××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孙某某介绍相关情况,随后在××市××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引领下来到××市××区××路××号××KTV,对其一楼和二楼进行摄像;
2、十时十分(本公证员手表时间),公证人员曹某关闭摄像机,在场人员协商;
3、十时二十分(本公证员手表时间),公证人员曹某开启我处摄像机,由××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宁某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对位于××市××区××路××号××KTV一楼物品进行清点;
4、十时二十五分(本公证员手表时间),公证人员曹某关闭摄像机,在场人员协商;
5、十时三十五分(本公证员手表时间),公证人员曹某开启我处摄像机,由××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宁某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对位于××市××区××路××号××KTV二楼物品进行清点;
6、十一时五十分(本公证员手表时间),公证人员曹某关闭摄像机,在场人员协商;
7、十一时五十二分(本公证员手表时间),公证人员曹某开启我处摄像机,在××市××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引领下对位于××市××区××路××号一楼两间门面及三楼、四楼相关现状进行摄像;
8、十二时十五分(本公证员手表时间),公证人员曹某关闭摄像机,停止摄像。
上述过程中公证人员沈某某使用我处数码照相机对位于××市××区××路××号相关现状现场进行拍照。
上述过程中现场摄像取得视频文件五段(编号:××、××、××、××、××),时长分别为:18分19秒、6分48秒、52分12秒、22分40秒、24分52秒;现场拍照取得数码照片一百三十二幅(编号:××- ××)。
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曹某、沈某某携带上述摄像机及数码照相机回到我处。本公证员通过数据线将上述过程中现场取得的五段视频文件及一百三十二幅数码照片复制到本处电脑,并保存于本地磁盘(E盘)。本公证员使用我处刻录设备将上述五段视频文件及一百三十二幅数码照片全部刻录至空白光盘,共刻录光盘六张。从上述拍照取得的数码照片中选定十二幅(编号:DSC03871、 DSC03875、DSC03878、DSC03880、DSC03882、 DSC03900、DSC03901、DSC03919、DSC04004、DSC04014、DSC04016、DSC04018)由本公证员使用我处打印机打印成彩色纸质照片。
本公证员就上述过程制作了工作记录。
兹证明上述五段视频文件及一百三十二幅数码照片全部刻录至两张空白光盘,共刻录六张,其中两张经封存后由我处存档,另外四张经封存后交予申请人的代理人龙某某保存。上述刻录至光盘内的视频文件及数码照片的电子数据,未经过任何编辑和修改,电子数据完整,均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十二幅彩色纸质照片与光盘内存储的相关数码照片相符。
附:1.彩色纸质照片十二幅;
2.光盘两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月××日 【推荐理由】该案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业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公证的社会职能作用,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法律服务,既是公证业务创新发展,又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对公平正义追求的有力保障。 【专家评析】实践中,胜诉却得不到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应对“老赖”的不齿做法,真正彰显法律的尊严和执行力?公证机构参与法院执行,依法进行强制执行,本案具有实际意义和借鉴作用。该公证书证明结论中证明视频文件“电子数据完整”,新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具有一定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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