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债务重组协议(暨还款协议)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4-15 18:27:10
A租赁公司为补充流动资金向某地方商业银行贷款,并由其上级母公司B资本集团有限公司、C集团公司对其债务提供保证担保。XX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取得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秉承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主要经营目标,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案情简介】

A租赁公司为补充流动资金向某地方商业银行贷款,并由其上级母公司B资本集团有限公司、C集团公司对其债务提供保证担保。XX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取得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秉承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主要经营目标,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鉴于XX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与A租赁公司、某地方行业银行、B资本集团有限公司、C集团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约定A租赁公司未能满足协议约定还款条件时,不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XX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将对某商业银行享有的不良贷款予以收购重组。A租赁公司与某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临近届满之日,由于A租赁公司未能满足协议约定的还款条件,故XX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依据《业务合作协议》对该地方商业银行享有的贷款资产予以收购。经各方磋商,XX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对A租赁公司对某商业银行的债务收购后进行重组,并由B资本集团有限公司、C集团公司对重组后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债务履行,XX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与A租赁公司对、B资本集团有限公司、C集团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暨还款协议)》、《连带保证合同》并申请通过公证赋予上述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在接受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权文书约定的具体内容,关于债务核实的约定等进行了审核,并向当事人告知了关于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相关规定,尤其强调了其法律意思及法律后果,在确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后,为当事人办理了上述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0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对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公证条件、效力以及申请执行的条件等予以规定。由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故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这一制度将极大的降低后期不良资产处置的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

2016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包括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的对接。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主要目的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

根据76号文,公证机构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相较《联合通知》,“76号文”将“各类融资合同”予以扩充,经过公证可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扩大,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担保合同、保函等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补充规定了“债务人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同时76号文还要求金融机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协助公证机构完成对当事人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等与公证事项有关材料的收集、核实工作,进一步强调了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各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审核义务,如做好当事人身份、担保物权属、当事人内部授权程序、合同条款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审核工作,确认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的合法效力,告知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金融机构要保证其向公证机构提供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证机构则应对申请材料所涉金融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保在公证程序中的实现实体公平。

目前,金融机构仍普通采取诉讼方式进行资产清收,诉讼过程相对漫长、复杂,同时其作为原告还需先行垫付高额的案件受理费用。金融机构面对不断攀升的不良贷款率,亟待寻求提升清收效率、降低清收成本的非诉解决方案,而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力的满足了市场的这一需求,能够在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优化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债权人:XX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

营业场所:XXXX

负责人:韩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代理人:梁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债务人:A租赁公司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任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代理人:李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保证人:B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代理人:李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保证人:C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授权代表:黄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代理人:李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债务重组协议(暨还款协议)》、《连带保证合同》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各方当事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对前面的《债务重组协议(暨还款协议)》、《连带保证合同》(下称:协议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上述协议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上述协议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保证人为债务人A租赁公司按期履行《债务重组协议(暨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公证员对上述协议合同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

各方当事人在上述协议合同中约定,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由重组债务本金(即人民币XX万元整)及债务重组收益(按照未偿还重组债务本金的X%/年计算,日利率=X%÷360)组成。债务重组期限为XX个月,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甲方同意乙方在还款期内按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清偿全部重组债务本金及甲方所享有的债权重组收益)。保证人为债务人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上述当事人约定的债务数额、债务重组后的还款期限与收益、债务的清偿、债务重组的担保、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具体、明确,上述协议合同内容合法。

各方当事人在上述协议合同中特别约定,债务人未能按上述协议合同约定清偿债务的,则债权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保证人愿意无条件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保证人做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放弃抗辩权。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债权人XX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的负责人韩某与债务人A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保证人B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保证人C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黄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签订了前面的编号为XX字[20XX]1-1号的《债务重组协议(暨还款协议)》;债权人XX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的负责人韩某与保证人B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签订了前面的编号为XX字[20XX]2-1的《连带保证合同》;债权人XX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的负责人韩XX与保证人C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黄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签订了前面的编号为XX字[20XX]3-1号的《连带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述协议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协议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印鉴、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债务重组协议(暨还款协议)》、《连带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推荐理由】将赋强运用到公司债务重组中属于传统公证的新应用形式。债务重组在国企混改等多情形内广泛使用,引入赋强公证拓宽了公证道路,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专家评析】公证机构介入公司债务重组法律事务为公司融资提供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是落实2017年7月司法部等三个部门联合通知精神的重要举措和探索,对于公证机构深入服务和保障公司运营秩序意义重大。鉴于公司债务重组是比较复杂的公司法律事务,在鼓励公证机构积极介入,提供服务的同时,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引导、指导和监督公证机构在此方面的业务开展情况,为公证全面、深入介入此项业务积累经验。
声明:文章内容系在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最新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