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
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
合同的规定,承担本
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
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
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
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
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
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
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
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
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
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
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
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