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2006年5月,吴某和刘谋想达成离婚协议,于是他们签订了离婚协议,同意孩子由刘谋抚养,吴某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刘谋拥有现有的商品房。协议签署后,双方因某种原因未能登记离婚。2008年4月,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按照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解决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诉讼前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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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婚姻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达成的协议,其基本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目前,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协议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协议的效力也有许多争议。笔者认为,婚姻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的。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如果双方都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分割抚养子女和财产协议》当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姻离婚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协议内容复杂。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复合的。其大部分内容涉及夫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包括个人和财产关系。 第二是有效条件的特殊性质。一般来说,只要民事合同符合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双方达成的协议就会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内容可以被视为双方之间关于夫妻财产的协议。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协议对分割财产做出判决。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夫妻之间的婚姻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中的分割财产协议是有区别的。婚姻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就婚前或婚后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管理、使用收入和处置达成的协议,而分割财产协议旨在处置已经获得的现有财产,两者不能等同。
最后,法院根据诉讼前的离婚协议不支持刘的主张,裁定孩子应由刘直接抚养。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刘拥有该商品房。刘给了20万元作为补偿。双方被判刑后,没有提出上诉。
合同范本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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