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汇总 回复于:2023-11-16 15:20:06
结论: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解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
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论: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解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
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
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约定的劳动
合同违约金,仅限于《劳动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服务期违约金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违约金两种。
关于专项培训服务期违约金,是指单位为某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而花费了大笔费用(比如选派到外地某个高级院校、单位进行专门培训,比如花费10万元),该位人员应该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比如五年。如果该位人员只干了三年就提出辞职,那么剩下两年要赔4万元违约金。
如果单位为本单位较多的员工举办一般的职业培训,尽管也花了一些钱,但这种职业培训摊在每个员工上的钱不多,不属于专项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实际上,专项培训和普通职业培训,很好区分清楚,也很好理解接受。
竞业限制违约金,是指掌握单位
知识产权保密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人员,辞职之后,在两年内(
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超过两年)不能在本地同行业的单位工作,否则,在这约定的期限内,到本地同行业单位工作,要支付给原单位违约金。同时,作为补偿,用人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要给劳动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否则这位辞职的员工,在本地同行业中不能找工作的话,有可能要喝西北风)
对于大学老师来说,除非是搞自然科研技术发明,一般是掌握不了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较大可能的是,学校为教师进行了专门进修培训等。比如把您送到北京大学进修培训或者送到外国某大学进修培训,这样花费的“专门进修费”可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工作期限)。如果工作期限未满而辞职,,剩下未履行工作的那段时间,要按“专门进修费”的一定比例,付给学校“违约金”。(确切说,这是弥补学校的“损失”,或者算是补偿,在劳动法里,“赔偿”这个词似乎有处罚味道)
李某作为原所在单位的委培对象,被允许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但双方签订的
协议书约定,李某博士毕业后必须回原单位上海市某医院工作,期限为7年;如有违约,则要赔偿一定的违约金。2008年李某博士毕业后,随即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并同意向原单位支付14万元的违约金。可李某在先期向单位支付了3万元后,便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剩余的违约金。日前,黄浦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支持原告上海某医院的诉请请求,李某不得不续付11万元的违约金。
单位特批攻读博士
2005年8月,李某经原告特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原、被告连同李某所在科室三方签订了《在职人员攻读硕、博士学位
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李某读博期间经费,原则上由原、被告及被告科室共同承担,份额分别为50%、25%及25%;李某毕业后必须回院工作,服务期为7年。毕业后若李某提出要离院,应向医院支付3年学习期间的培训费及在医院享受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每服务1年,赔偿递减七分之一。李某攻读博士的3年间,医院共支付其工资及保险等共计16.6万余元,攻读期间的经费则由李某自行负担。
提出辞职拒付费用
2008年7月,李某博士毕业后,以“腰椎间盘突出多年,无法长时间站立和端坐,难以胜任现在的工作”为由,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辞职申请,并于同年8月6日开具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载明于2008年7月31日解除聘用关系。同时,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辞职支付违约金
协议》,约定李某按原
协议赔偿违约金14万元;先付第一笔3万元后,余款11万元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约定期限5年,李某每年归还2.2万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首期3万元,便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余款。
协议有效应该履约
对于原告指控其拒交违约金,李某辩称,自己是通过统一考试才得以攻读博士学位的,不存在原告给予机会的问题。攻读期间所有的经费也是自行负担的,且一直都在为原告工作。毕业后由于身体原因才提出在家休养,但医院认为不可能休养很长时间,为了减轻科室和导师的负担,李某提出辞职,并与原告签订了
协议书。李某认为自己处于弱势地位,不存在双方达成
协议的说法,辞职是劳动
合同法赋予被告的权利,且劳动
合同法明确赔偿费用不得大于培训费用,故不应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订立的
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各自履行约定的义务。原、被告签订了《在职人员攻读硕、博士学位
协议书》,该
协议书明确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等,不违背当时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申请辞职后也同原告签订了《辞职支付违约金
协议》,被告李某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而被告在支付了首期款3万元后,拒不按约支付余款,明显违约。
职工与用人单位签署
协议后,自己考取博士而终止
合同的行为是否违约,需要看双方直接的
合同内容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如果
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按照
合同的规定确定是否违约,如果
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一般情况视为职工违约。违约金的数额是基于
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确切的标准。民商事实践中,一般约定为
合同标的的20%,诉讼的时候如果认为与损失相比过高或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