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汇总 回复于:2024-03-27 16:38:08
武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应当执行上述省人大立法性规定,不存在“需看到红头文件”“需要区里认可”等说法。如与用人单位就产假延长、育儿假等事项发生争议,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13条规定,江苏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苏州:全市各级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假期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假期相关权益的,职工可向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表达诉求;或通过拨打12333热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