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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问题,《物权法》没有明示。《物权法》第六章规定的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仍未对小区配套幼儿园作出具体规定,其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属于共有部分。该项规定是否包含小区配套幼儿园也不明确。实践中,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中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归属有的约定明确,有的约定不明确。有的约定产权归开发商,有的约定竣工验收后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但产权问题未解决。还有各地的政策规定,如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提出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园要达到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并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需要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
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和权利归属。所以,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归属不能简单界定,解决的方案是必须在土地出让中对幼儿园用地和小区用地予以区分明确,对权利归属明确约定。
幼儿园用地性质代码为R-R2-R22,依次属于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
R指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2指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2指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幼儿园,旧称蒙养园、幼稚园,通常接纳三至六周岁的幼儿,为一种学前教育机构,那么幼儿园属于什么用地呢?据资料显示,幼儿园用地性质代码为-2-22,依次属于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2指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22指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