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特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由哪个部门管辖)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5-29 09:53:30
一、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特征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本罪在犯罪客观关于更多《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特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由哪个部门管辖》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特征

  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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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

  3、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品声誉;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由哪个部门管辖

  损害商业信誉罪应该由犯罪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审理的法院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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