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败诉方承担。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对方构成重婚罪离婚的方式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答:法院根据诉讼财产额标的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用,因为争议财产在一开始难以确定价格,您需要在立案时先暂估一个费用,建议您暂估20万以下,这样只需要缴纳几十元的诉讼费用,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确定争议财产价值,法官会要求双方补缴诉讼费用,在诉讼费用的数额和原被告起诉费用分配上,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财产案件受理费:1万元以下 每件50元;1万元—10万元 ×0.025-200元;10万元—20万元 ×0.02+300元;20万元—50万元 ×0.015+1300元;50万元—100万元 ×0.01+3800元;100万元—200万元 ×0.009+4800元;200万元—500万元 ×0.008+6800元;500万元—1000万元 ×0.007+11800元;1000万元—2000万元 ×0.006+21800元;2000万元以上 ×0.005+418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但可以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以上便是在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离婚诉讼的诉讼费谁承担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在律网的律师。
法律知识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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