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分为受托人义务和委托人义务两种,具体为:
1.受托人: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的种类包括:
1.特别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2.概括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单独委托
4.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共同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5.直接委托
6.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7.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 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的特征为: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 ,不论是否有偿,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5.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6.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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