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点: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在律网提醒您,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承租人的义务如下: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住使用人和承租人的区别包括:承租权是在他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拥有的权利。居住权可以是租赁别人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自己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拥有的居住权利。使用权是对土地或房屋等物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于一体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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