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后不可以背书转让,因为在票据上会记载“质押”字样,质押的票据不能背书转让的,转让后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第五十一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在律网提醒您,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票据的特性:
1.流通性: 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2.无因性。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3.要式性: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质押背书的效力:
1.质权设定效力。被背书人B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
2.切断抗辩的效力。
3.权利证明效力。质押背书仅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并非享有票据所有权。
4.权利担保效力。在质押背书中,A若没作特别约定,应对B负担保付款责任。
法律知识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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