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强制执行与先予执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存在强制执行可以先予执行的情况。
以下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其中,情况紧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在律网提醒,先予执行是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决,法院责令当事人预先履行义务,所以,它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在先予执行的数额方面,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的急需为限。
先予执行的条件有: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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