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5.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但是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中约定了不能提前收回的,可以与承租人协商。但是当发生承租人使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行为、租赁物损毁灭失、逾期不支付租金、擅自转租的情形出租人可提前收回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律网提醒你,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租房屋的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
法律知识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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