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主体不合格,合同依旧有效。技术合同的主体较其他合同主体具有更大的广泛性。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发明创造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特别是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也是有着科技法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并且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因此,任何公民,不受其职务、职业、年龄等限制,只要具备履行技术合同的能力,都可以订立技术合同。抓住技术合同的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认定技术合同的效力十分重要。在律网提醒您,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只要合同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就不能以合同主体不合格而认定合同无效。
技术合同的类型有:
1.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引进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咨询服务,另一方支付咨询报酬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
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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