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监护能力的理解是指丧失监护权,没有抚养权。
监护能力,是指作为监护人,承担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法律职责的行为能力。
父母在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后、父母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子女成年后都是无监护能力人,没有经济能力没有包括在内。
精神病人监护人无能力监护,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监护权,然后变更指定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具体情况是:
1.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2.监护人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
3.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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